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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。2月24日,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—2026) 和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(AQI) 技术规定》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》两项配套技术规范,2026年3月1日起实施,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12)及其修改单废止。
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,PM2.5 年均浓度从2013年的 68 微克 / 立方米下降到2025年的 28 微克 / 立方米,成为全球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。

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 “十五五”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。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公众健康,逐步接轨空气质量标准国际先进水平,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本标准。
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、标准分级、污染物项目、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、监测方法、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;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,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。

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。
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。1996 年第一次修订(2000 年发布修改单),2012 年第二次修订(2018 年发布修改单),本次为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
——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;

—— 新增了日最大 8 小时平均、参比状态、参比方法、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,调整了 24 小时平均的术语和定义;

——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;

—— 调整了颗粒物 (粒径小于等于 2.5μm)、颗粒物 (粒径小于等于 10μm)、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;

——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;

—— 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。
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12)及其修改单废止。

该标准的修订体现了我国以更高标准引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决心,可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。随着生态环境配套监测方法与能力体系不断完善,我司也将持续完善监测项目与监测能力,为重金属等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和风险评估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水平、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贡献技术支撑力量。


(部分内容来源:生态环境部 https://www.mee.gov.cn/ywgz/fgbz/bz/bzwb/dqhjbh/dqhjzlbz/202602/t20260225_1144419.shtml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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